(2015)武民初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龙诉张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26-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告张某在陕西信合武功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350000元整,并且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利在陕西信合武功信用联社营业部存款共计350000元整。其中账号XXXXXXXX,存款金额为300000元;账号XXXXXXXX,存款金额为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