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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允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何允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437-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绿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钓鱼礁(原宏远水产)二楼,机构代码:697009303。法定代表人:寿柏年。被执行人何允达。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舟普执民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允达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6号山海华府50幢1902室,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允达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6号山海华府50幢1902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