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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邹俊与郭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郭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426号原告邹俊。委托代理人边均福,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定军。委托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俊诉被告郭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俊于2015年8月20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财产保全费4765元,共计10910元,由原告邹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