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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杨月明与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明,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杨月明。委托代理人:梁远海,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宁,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姬文华。原告诉称,2012年7、8月份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出资40000元,至2013年7、8月份被告退本(保证金)及利息共计44400元,被告逾期一日支付本金的20%违约金。2013年7、8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合同约定的款项,被告多次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脱,后来由于原告年老,就委托代理人在2013年9月16号左右向被告催要,但被告的负责人故意拖延不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出资款共计44400元及支付违约金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经查,被告西安机电科技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姬文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月明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人民陪审员  程巧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