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聂玉清诉被告何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清,何金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聂玉清,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何金彪,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清诉被告何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聂玉清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