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聂玉清诉被告何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清,何金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聂玉清,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何金彪,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清诉被告何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聂玉清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