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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增春纺织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卡西亚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增春纺织有限公司,大连阿卡西亚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吴江市增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被告大连阿卡西亚皮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吴江市增春纺织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卡西亚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增春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增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建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