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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2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20148号申请人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68号11幢22号。法定代表人杨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洁,女,1969年1月8日出生。申请人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xx;金额二十万元;出票人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1日;到期日2015年6月11日;付款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重庆云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焕祥代理审判员  周 韬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