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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康敏诉被告刘冬梅、王卫国、张振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1号原告:郭康敏。委托代理人:刘正民。特别授权。被告:刘冬梅。被告:王卫国。被告:张振华。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行政总监。被告: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聪,总经理。原告郭康敏诉被告刘冬梅、王卫国、张振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凯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康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一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