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呙临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仕善,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被告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36、48组。法定代表人沈月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光华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