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张来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张来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75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耿聪颖,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被告张来忠,男,48岁。其他信息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自动履行,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