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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安西仪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诚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仪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诚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05号原告西安西仪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安,公司职员。被告陕西诚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亮,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仪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诚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西仪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西仪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袁 军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