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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滨州市。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