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滨州市。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