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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宗开、张增银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宗开,张增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70号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刘宗开,男,197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增银,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6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宗开、张增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4)第6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