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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贵军与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军,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691号原告王贵军,男性,年龄47。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开公寓底商B座8号。被告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3层315室。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金地时代中心B座28层2805-280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军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