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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焦×1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1,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8787号原告焦×1,男,1970年1月2日出生。被告程×,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原告焦×1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1诉称:我与程×于199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月21日育有长子焦×2,二儿子焦×3于2008年7月27日出生。由于最近几年我与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急转直下,自2013年2月起,我们开始分居至今。现我与程×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1、与程×离婚;2、婚生子焦×3归我抚养,抚养费由我与程×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程×承担。被告程×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焦×1与程×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2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焦×1与程×婚后育有二子,长子焦×2于1995年2月23日出生,次子焦×3于2008年7月27日出生。焦×1称其与程×婚后初期感情就不好,性格不合,无法一起生活,故起诉要求与程×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传唤程×到庭询问,程×主张与焦×1婚后感情挺好的,最近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小儿子还小需要照顾,因此不同意与焦×1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焦×1与程×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也较长,并在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因此焦×1与程×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但由于孩子尚小,故焦×1与程×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协商解决矛盾。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相信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此,焦×1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焦×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笑人民陪审员  李来荣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盛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