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兴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怡发家私制造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负责人黄某某,该厂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制造厂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8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一审受理费222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制造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174元(利息暂时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