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057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33年7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梁彬,系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66年8月27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赵某,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非、人民陪审员马萍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其丈夫赵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去世,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筑面积57.52平方米及位于大东区的房屋,建筑面积27.11平方米系原告和其丈夫赵某某的共同财产,该房屋未作遗产分配,后因204地区动迁征收,原告与而被告就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安置补偿款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其前提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明确,本案诉争房屋已被征收,产权已经灭失,价值形态已经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但现房屋征收部门与原被告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亦未明确征收补偿安置的形式与内容,故本案尚不具备遗产分配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征收补偿安置利益明确后当事人可再行诉讼,分割遗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鹏代理审判员 孙非人民陪审员 马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