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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