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陈某,幼儿教师住山东省单县谢集镇陈桥行政村陈桥村57号。委托代理人张中华,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炳梅,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与威海上学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安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乙。由于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与之结婚,婚后无法与被告建立应有的感情;且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没有责任心,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以上,实无维持夫妻感情的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甲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孩,感情基础非常牢固,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对孩子、家庭没有责任心的事实。2014年9月份,被告因患XXXX病,到济南做手术,并且成为少数成功案例之一,康复希望很大。《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不能因被告生病就成为原告离婚的理由。被告日后康复尚需一段时间,更需要家庭的温暖,不能再承受离婚的打击,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份在威海上学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26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2015年8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病历一份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好,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彼此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虽因日常生活琐事吵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所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告现今患病,日后康复需要原告的照料。原、被告应彼此扶持,共度难关。原告应理性认识被告因患病带来的问题,被告亦应在康复后努力工作,体贴原告。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为了给子女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萍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