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锦芳、刘燕萍等与王国祥、陶益、第三人钟龙海、沈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刘锦芳。原告刘燕萍。原告刘为公。原告刘燕琴。原告刘燕群。原告刘燕燕。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雅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祥。委托代理人钟龙海(系被告王国祥儿子),住同被告王国祥。被告陶益。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龙海。第三人沈琪。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芳、刘燕萍、刘为公、刘燕琴、刘燕群、刘燕燕诉被告王国祥、陶益、第三人钟龙海、沈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本案系争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燕群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XXX幢XXX号XXX室房屋。二、查封本案系争的被告王国祥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新村B幢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慧审 判 员 张劲松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