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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夏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