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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66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