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汉兴与被告王宗有、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邓汉兴,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王宗有,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王秀华,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汉兴与被告王宗有、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汉兴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宗有、王秀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汉兴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邓汉兴负担。审判员黄炳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敏雯(代)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