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樊兆层与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樊兆层,居民。被执行人李平,居民。樊兆层与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淮涟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原告樊兆层因提供劳务受伤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合计40000元,由被告李平于2014年4月1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前付清。因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樊兆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不表异议,并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目前居住生活在山东省青岛市李仓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相关财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地现均不在本院辖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已依法委托相关法院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