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春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604-1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职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晁玉方,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春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春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马春堂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