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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玲与被告万益根、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玲,万益根,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孙桂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万益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郑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玲与被告万益根、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玲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