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夏安华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安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夏安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3月31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红旗中路667号、669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红旗中路667号、669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戚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