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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96号原告:丁某,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泽民,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王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王某乙。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打,丁某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丁某诉称经常遭到王某甲殴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某甲当庭表示悔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其婚生女王某乙尚年幼,为了给子女一个安定的成长环境,对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