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1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法执字第004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