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97号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97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边综合楼11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唐学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宇芬,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该公司职员。被告:何祖华,男,1942年6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