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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单秀云与冯守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秀云,冯守敏,青岛横彬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单秀云,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冯守敏,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横彬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长春路西端。法定代表人杨永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单秀云与被执行人冯守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000元。因被执行人冯守敏在青岛横彬轮胎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已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截留被执行人青连铁路占用土地补偿款230000元。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