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易希岳与韩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希岳,韩世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易希岳。被告韩世福。原告易希岳诉被告韩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此事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希岳撤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