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巫从政与清流县草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巫从政,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清流县草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里田乡田坪村草坪,组织机构代码:56166081-8。法定代表人:邹文宪,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从政诉被告清流县草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从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从政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巫从政负担。审判长杨木森审判员陈群英审判员温春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