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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靳惠芳、靳中信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靳惠芳。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靳中信。代理人靳中强。代理人靳惠英。申请人靳惠芳要求宣告靳中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靳惠芳与被申请人靳中信系姐弟关系。申请人靳惠芳称,被申请人靳中信从小存在智力活动障碍,父亲1973年4月去世后,被申请人靳中信随母亲生活,1997年被申请人被认定为四级智力伤残,1999年以来被申请人的生活起居一直由申请人监管照料,2009年被申请人被认定为三级智力伤残。被申请人随着年龄增加,其智力、精神上均出现异常且日益恶化,为了更好的处理被申请人的事务,使其身心得到更好的专业治疗和服务,特申请宣告靳中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指定其为靳中信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靳中信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靳中信的兄弟姐妹分别为靳忠财、靳忠雪、靳彩雪、靳中其、靳中强、靳惠英和申请人靳惠芳。靳忠雪、靳彩雪、靳中其推荐靳中强作为靳中信的代理人,靳忠财推荐靳惠英为靳中信的代理人。靳中强对申请人靳惠芳所称事实无异议,靳忠雪、靳彩雪、靳中其、靳中强均同意申请人靳惠芳为靳中信的监护人。靳惠英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经鉴定,被申请人靳中信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靳中信(身份证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靳惠芳(身份证号××)为靳中信(身份证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