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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祝福诉被告董桂菊、王福维、韩振维、赵亚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祝福,董桂菊,王福维,韩振维,赵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216号原告杨祝福,现住辽中县。被告董桂菊,现住辽中县。被告王福维,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二监狱。被告韩振维,现住辽中县。被告赵亚慧,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祝福诉被告董桂菊、王福维、韩振维、赵亚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祝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缓缴),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祝福承担。审 判 员  杨洁坤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