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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嘉兴瑞XX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江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经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祝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