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与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0784号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号*层E-705。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民,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陈家埭村。法定代表人宣武明。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大地中心)与被告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蕾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张燕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长兴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大地中心起诉称:2013年11月26日,大地中心与长兴公司签订协议,由大地中心为长兴公司制作电视片,并安排长兴公司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七套播出,长度为一分钟播一次,费用共计35000元。另签订十分钟宣传片挂央视网一年的协议,费用共计35000元。两项共计7万元。并约定付款日期为节目在CCTV-7播出后三日内,长兴公司将款项电汇至大地中心账户。大地中心已安排节目播出,时间为2014年3月1日17:55。长兴公司迟迟不支付款项,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标的20%)。故大地中心将长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长兴公司支付大地中心7万元;2、判令长兴公司支付大地中心违约金1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长兴公司负担。大地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电视片拍摄制作播出协议》;2、《中央电视台播出通知单》(传真件);3、杭州市朝睿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跟踪媒介监测报告;4、广告经营代理授权书;5、大地中心为长兴公司制作并在央视播出的1分钟的电视片和在央视网挂网播出的10分钟资料片光盘。被告长兴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和提交证据。大地中心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大地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11月26日,大地中心与长兴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电视片拍摄制作播出协议》(以下简称《播出协议》),约定由大地中心为长兴公司制作电视片,并安排长兴公司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七套播出,长度为一分钟播一次,费用35000元;并安排电视片在央视网挂网一年,播出十分钟,费用3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7万元。三、大地中心必须认真做好送播工作,并以高标准完成整个拍摄、制作、播出任务。四、长兴公司应于2013年11月27日前将所需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交给乙方。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播出内容,长兴公司必须在大地中心限定的时间内修改。五、根据中央电视台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长兴公司应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日期交付费用,若因中央电视台节目变动临时调整播出时间,大地中心应及时通知长兴公司。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大地中心不承担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标的20%)。该协议“备注”载明:大地中心将节目播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长兴公司将款项7万元电汇至大地中心账户内。合同签订后,大地中心为长兴公司拍摄制作了一分钟的电视宣传片,并于2014年3月1日在CCTV-7军事、农业频道的广告栏目中播出。大地中心亦制作了11分钟的宣传片在CCTV-7网站上挂网。长兴公司未按照约定在节目播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3月5日前付款。另查,中央电视台向大地中心发放《广告经营代理授权书》,委托大地中心为中央电视台20**年度广告经营代理单位。上述事实,有大地中心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大地中心作为中央电视台20**年度广告经营代理单位与长兴公司签订《播出协议》,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大地中心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制作播出电视片的义务,长兴公司亦应当按照约定,在大地中心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七套播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3月5日前,将款项7万元电汇至大地中心账户。长兴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长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和庭审陈述权利,长兴公司缺席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制作播出费七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违约金一万四千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元,由被告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浙江长兴吉祥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蕾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