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张某。被告靳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某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中事务不管不问,不顾孩子,因孩子的原因原告一直忍让,现孩子女成年,故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大女儿32岁,小儿子28岁,现均已结婚另过,被告靳某2014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陈述、结婚证、原被告女儿靳书亚的证言及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是一直因琐事发生争吵,没有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只是因为孩子的原因勉强共同生活,后被告靳某离家出走,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行起诉。被告靳某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淑新审 判 员  张 章人民陪审员  刘聚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馥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