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本县民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093号原告霍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朴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