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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大洋百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衡阳大洋百货有限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大洋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双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大洋百货有限公司、株洲市都市情人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芳仪审 判 员  龙 娟人民陪审员  丁隆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耀芳校对责任人:李芳仪打印责任人:宋耀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