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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兵与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陶兵,董宏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25号3栋。法定代表人:吴春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奥林,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兵。委托代理人:朱敏,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董宏宇。上诉人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兵、原审第三人董宏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0元,由武汉意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陈继红审判员  黄 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