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汉金与唐娟、曹彬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金,唐娟,曹彬虹,东莞市民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74号原告马汉金,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256()。委托代理人张宗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为×××0909。被告曹彬虹,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为×××7027。被告东莞市民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羡能。原告马汉金诉被告唐娟、曹彬虹、东莞市民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汉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汉金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