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某名下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某名下的冀F×××××车辆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