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门福利与被告韩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福利,韩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350-3号原告门福利,男。被告韩永玲,女。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3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永玲的起诉,原告申请解除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韩永玲在某银行号账户内存款2287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门福利提供担保的在某银行号账户内存款3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曹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