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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207号原告叶某。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33261。法定代表人曾志鸿,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张汉中,该局副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庄广盛,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其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简建玲审判员  黎开颖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