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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翟后云与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后云,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翟后云,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谢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常兴,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济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后云诉被告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翟后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补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812元(已减半收取),由翟后云负担。审 判 长  赵雪珍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