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金围与李克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496号原告刘金围,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被告李克贤,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围诉被告李克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金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