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何明与贾文金、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贾文金,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07号申请人何明,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贾文金,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车主。申请人何明与被申请人贾文金、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何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