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卢某甲,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光,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木深、被告卢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被告亲戚介绍后认识,未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双方于2013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9日生育儿子卢某丙。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冷漠无情,不顺心或者饭菜不合被告意思就打骂原告,一打骂便将原告反锁在家里,不让原告到娘家,不认原告娘家的人,杜绝与原告娘家一切往来,原告在被告面前没有半点人格尊严。被告经常半夜不归家,甚至在外过夜。被告没有把原告当家里人看待,更没有看作妻子,经常赶原告出家门。被告对儿子不关心,只顾自己,对原告及儿子没有感情。结婚未到二年时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带养,儿子现在尚小需要母亲的关爱,现在只有13个月大,应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无夫妻感情可言,没有和好可能,儿子不满二周岁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合理抚养费用。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二、婚生儿子卢某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每月人民币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卢某乙辩称:原告所说全部纯属捏造,我不同意离婚。我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我有办礼物给原告父母生日。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小矛盾,可以相互理解和平解决。我们夫妻是2015年7月12日开始分居的,我有多次上门找原告母子回家,但原告总是有意回避,原告的母亲说不知道原告在何处,所以我没有见过原告本人和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于2013年3月经亲戚介绍谈婚,2013年8月29日在揭阳市揭东区桂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19日生育儿子卢某丙。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7月1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在庭审时没有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户口簿、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录音U盘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现夫妻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矛盾并未激化,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庭审时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正确对待已产生的矛盾,认识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共同为夫妻和好做出积极努力,共建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俊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