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桂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华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刑终字第245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桂华,平湖市振康养殖场负责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分别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桂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桂华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桂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强审 判 员 张 筱代理审判员 包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琪 关注公众号“”